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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合肥市金土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崔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金土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崔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109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市金土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崔某,男,1983年4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市金土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崔某买卖合同纠纷(2015)灵民初字第01629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灵民初字第016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健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