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执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晓会、翟玉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会,翟玉军,张亚飞,郭亚升,刘原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执保155号申请人:刘晓会,女,198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申请人:翟玉军,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申请人:张亚飞,男,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被申请人:郭亚升,男,199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大城县。被申请人:刘原掾,女,198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申请人刘晓会与被申请人翟玉军、张亚飞、郭亚升、刘原掾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晓会于2016年1月6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翟玉军、张亚飞、郭亚升、刘原掾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提供信誉担保。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因被保全人翟玉军等人刑事案件已移送本院审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遂将该保全案件移送至本院,本院于2017年7月4日依法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翟玉军、张亚飞、郭亚升、刘原掾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本案保全费用5000元,由申请人刘晓会暂缓交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郭胜明审判员 李金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姚易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