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4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金玉赏与廖晓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玉赏,廖晓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4民初787号原告:金玉赏,女,汉族,住赣州市。被告:廖晓兰,女,汉族,住上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玉赏诉被告廖晓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协调,被告已向原告偿还部分借款,对剩余借款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协议。原告金玉赏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玉赏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玉赏撤诉。案件受理费735元,减半收取367.5元,由原告金玉赏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胡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付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