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执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宜信惠综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尹昌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信惠综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尹昌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执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宜信惠综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122号1段M501室。法定代表人:唐宁,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尹昌贵,男,汉族,1963年7月7日出生,住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在执行宜信惠综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尹昌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7)川07执1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尹昌贵名下车牌号为川BPC6**的北京现代车一辆。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部分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前述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尹昌贵名下车牌号为川BPC6**的北京现代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高 峰审判员 汪 炜审判员 何正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周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