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2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陈某、黄某1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黄某1,黄某2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2刑初26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9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无前科,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人,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雷州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6年12月4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抓获并羁押,因证据不足次日被释放。2017年1月20日再次被雷州市公安局抓获并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1,男,199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无前科,广东省雷州市人,户籍地雷州市,住雷州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6年12月4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抓获并羁押,因证据不足次日被释放。2017年1月20日再次被雷州市公安局抓获并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2,绰号“猪仔”,男,199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无前科,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6年12月4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抓获并羁押,因证据不足次日被释放。2017年1月20日再次被雷州市公安局抓获并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雷检公诉刑诉〔2017〕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黄某1、黄某2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2017年6月27日,依法由审判员冯某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陈某1和人民陪审员张陈某2成合议庭,书记员李欣担任记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文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黄某1、黄某2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6年11月中旬开始,被告人陈某、黄某1、黄某2在雷州市客路镇金誉宾馆8328房内,利用微信抢红包的方式开设赌场,时至2016年12月4日在该宾馆被公安机关抓获。针对上述事实的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黄某1、黄某2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黄某1、黄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适用法律均无异议,并表示已知错,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为牟取非法利益,2016年11月中旬,被告人陈某、黄某1、黄某2每人出资人民币2000元,共计人民币6000元,从雷州城区购买了11张电话卡,并利用电话卡注册开通微信,用微信组建名称为“大雷州”、“大雷州备用”、“信誉11”、“信誉22”、“信誉27”等微信群,然后添加了100多人进入微信群,以每次向群内发送5个红包,共计金额为人民币10元,抢到红包数额排在中间的人所抢到金额数字的后两位数字作为“中奖”号码的方式进行赌博,常有30人至40人参与,不定时发红包开出中奖号码,赔率是90倍,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方式下注和支付奖金,最低下注人民币20元。例如:甲抢到人民币3.11元、乙抢到人民币2.64元、丙抢到人民币1.56元、丁抢到人民币1.51元、李五抢到人民币1.19元,即本期的中奖号码为“56”,若下注人民币30元5头6尾,中奖金额为人民币2700元。时至2016年12月4日,被告人陈某、黄某1、黄某2在雷州市客路镇金誉宾馆8323房被雷州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当场缴获被告人黄某1、黄某2手机2部、手机卡11张、银行卡5张、计算机1台。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手机2部、手机卡11张、银行卡5张、计算机1台;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涉案物品移交清单、银行账户明细单、违法犯罪查询材料;3.证人王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黄某1、黄某2的供述及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和现场照片;6.指认、辨认笔录、照片及说明;7.人身安全检查笔录。以上证据均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陈某、黄某1、黄某2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证据确实、充分,且来源合法,足以认定本案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黄某1、黄某2为牟取非法利益,合伙以微信抢红包方式开设赌场,通过网络非法接受他人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黄某1、黄某2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黄某1、黄某2合伙共谋以微信抢红包方式开设赌场,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黄某1、黄某2系出资者和积极参与者,起主要作用,均属主犯,故应对共同犯罪中自己及同案人所造成的全案后果承担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黄某1、黄某2能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接受财产刑处罚,确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缴获随案的手机2部、手机卡11张、计算机1台系供被告人黄某1、黄某2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依法应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缴获随案的其他财物,由侦办机关依法处理。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自2016年12月4日至5日先行羁押的二日,即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2017年7月17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黄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自2016年12月4日至5日先行羁押的二日,即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2017年7月17日止。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黄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自2016年12月4日至5日先行羁押的二日,即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2017年7月17日止。罚金已缴纳。)四、缴获随案的手机2部、手机卡11张、计算机1台,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缴获随案的其他财物,由侦办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冯凯捷审 判 员 陈宁宁人民陪审员 张陈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