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民初1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正利、白小丰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正利,白小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1902号原告: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安洲街道**号。法定代表人:袁国锋,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华,原告单位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志强,原告单位职工。被告:张正利,男,1964年3月7日出生,现住隆化县汤头沟镇汤头沟村小梁***号。被告:白小丰,男,1975年2月27日出生,现住隆化县汤头沟镇汤头沟村***号。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白小丰、张正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孙洪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郭益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