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9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根珠与陈帅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根珠,陈帅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9957号原告:叶根珠,女,199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告:陈帅宇,男,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根珠诉被告陈帅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根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周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