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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9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根珠与陈帅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根珠,陈帅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9957号原告:叶根珠,女,199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告:陈帅宇,男,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根珠诉被告陈帅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根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周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