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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22民初2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叶支云与朱芳青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支云,朱芳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22民初2125号原告:叶支云,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朱芳青,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叶支云与被告朱芳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叶支云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朱芳青不同意调解,叶支云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支云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支云撤回诉前调解。审  判  员  许明正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代)  杨 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