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民初2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翁明晖与张发友、戴启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明晖,张发友,戴启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2034号原告:翁明晖,男,1978年2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张发友,男,1976年11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戴启海,男,1973年12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明晖诉被告张发友、戴启海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明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翁明晖负担。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吴方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