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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刑申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邓文义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苏刑申87号邓文义:你为邓顺友故意杀人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苏中刑初字第00078号刑事判决,以“邓顺友作案时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属于无责任能力,应当不负刑事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综合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针对你的申诉理由,评判如下:关于你提出“邓顺友作案时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属于无责任能力,应当不负刑事责任”的申诉理由,经查,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均证实,原审被告人邓顺友系精神分裂症,但作案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作案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应当承担法律后果。原审判决综合全案事实,依据上述鉴定意见,以邓顺友犯故意杀人罪予以定罪量刑并无不当。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