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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3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某诉杨某同居关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3民初653号原告:张某,女。被告:杨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同居期间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常 健审 判 员  刘 慧人民陪审员  史少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杨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