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1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江西奉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刘艳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奉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刘艳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1执150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奉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奉新县冯川镇迎宾大道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1611675818。被执行人:刘艳艳,女,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奉新县人,住所地:奉新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艳艳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执行人、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刘艳艳有起亚牌和启辰牌汽车各一辆,但目前无法控制。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奉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921民初2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翟因彪审判长 周景鹏审判长 刘方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