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恢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2017)执恢228 申请执行人沈雪莲与赵二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雪莲,赵二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恢228号申请执行人:沈雪莲,女,汉族,1963年02月04日生,住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赵二琴,女,汉族,1953年09月05日生,住宝鸡市金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雪莲与赵二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赵二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二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二琴银行存款59050元及利息。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常少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