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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执恢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2017)执恢228 申请执行人沈雪莲与赵二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雪莲,赵二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恢228号申请执行人:沈雪莲,女,汉族,1963年02月04日生,住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赵二琴,女,汉族,1953年09月05日生,住宝鸡市金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雪莲与赵二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赵二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二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二琴银行存款59050元及利息。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常少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