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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洪雅萍、兰灵英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洪雅萍,兰灵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监1号原审原告:洪雅萍,女,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审被告:兰灵英,女,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原审原告洪雅萍与原审被告兰灵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5)湖民初字第235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蕊代理审判员  陈慧琳代理审判员  苏镧浠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 记员  郭祉希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