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洪雅萍、兰灵英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洪雅萍,兰灵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监1号原审原告:洪雅萍,女,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审被告:兰灵英,女,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原审原告洪雅萍与原审被告兰灵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5)湖民初字第235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蕊代理审判员 陈慧琳代理审判员 苏镧浠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 记员 郭祉希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