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执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兰欣;彭世贵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欣,彭世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572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兰欣,女,200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胡市镇三教村一社15号。法定代理人:兰全秀,女,197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胡市镇三教村一社15号,系原告兰欣之母。被执行人:彭世贵,男,193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胡市镇三教村一社18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504民初77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彭世贵所有的价值696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69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睿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程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