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2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四川力合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南充市顺庆区中国内家拳专修学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力合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区中国内家拳专修学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2民初158号原告:四川力合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范永茂,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冯林,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芃,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充市顺庆区中国内家拳专修学校,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原告四川力合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充市顺庆区中国内家拳专修学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四川力合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房屋租金80000元及押金10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6年2月1日至付清日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1月28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南充市顺庆区迎风路168号的房屋(三层楼房)出租给原告,建筑面积630平方米,租赁期共计10年,自2016年2月1日起至2016年1月31日止;房屋第一年租金为80000元,第二年起每年租金在第一年租金的基础上增加6%;租金在每年1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被告收款后应该提供给原告有效的收款凭证,原告支付承租押金10000元,租赁期满后被告无息退还给原告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押金及第一年租金,但被告未按照约定将租赁房屋交付给原告,迄今已有11个月。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并且明确表示不再履行本合同,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起诉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南充市顺庆区中国内家拳专修学校的信息,通知不到应诉人。同时原告在起诉时提供的被告的(法人)顺庆区民证字第04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系复印件,经本院在发证机关顺庆区民政局核实,该040号证书也不是颁发给本案被告的,被告未在该局注册成立。在该证书载明的主管单位顺庆区教育局核实,亦没有查到被告依法成立的登记手续。同时原告代理人(律师)在顺庆区工商局等审核批准的职能部门均没有查到被告注册登记的依据。故,本案被告没有依法成立的依据,致使本案诉讼程序无法进行,无法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四川力合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学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任芷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