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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艺勇、邱旺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艺勇,邱旺枝,许平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81执120号申请执行人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石码镇港林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1566293585。法定代表人:庄江勇,董事长。被告陈艺勇,男,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漳州开发区。被告邱旺枝,男,198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漳州开发区。被告许平辉,男,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漳州开发区。申请执行人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艺勇、邱旺枝、许平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681民初字28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陈艺勇、邱旺枝、许平辉支付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艺勇、邱旺枝、许平辉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不动产、车管、银行、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查证结果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伟雄代理审判员  黄俊鹏代理审判员  周小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刘碧虾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