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执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黄土生与陆小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土生,陆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606号申请执行人黄土生,男,1951年6月25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执行人陆小兵,男,1941年11月11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黄土生与陆小兵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溧竹民初字第8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陆小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黄土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司法鉴定费等合计人民币13037.96元。陆小兵负担案件受理费198元。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限制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3、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情况,被执行人查无车辆信息。4、通过溧阳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6、2017年4月25日,承办人联系了黄土生家人,到竹箦上庄村委金庄村20号寻找陆小兵,陆小兵称自己已77岁,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靠子女赡养,并称儿子史建新会为其处理本案纠纷。2017年4月27日史建新到法院陈述,本案纠纷是陆小兵个人的事,子女不会为陆小兵支付赔偿款。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工作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溧竹民初8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张志平审判员 宗金福审判员 刘 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