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市农投丰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美华投资有限公司,北京爱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润财富(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志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40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寿保庄鸿坤金融谷1号楼201-44。法定代表人刘京川。被执行人北京市农投丰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1号院3号楼2211室。法定代表人江浩。被执行人北京美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经济开发区双杏东街130号。法定代表人王志斌。被执行人北京爱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399室。法定代表人王昕。被执行人海润财富(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36号0306室。法定代表人刘家庆。被执行人王志斌,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北京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农投丰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美华投资有限公司、北京爱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润财富(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志斌公证债权纠纷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6)京中信执字0221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申请执行人仅要求对被执行人王志斌采取限制出入境,对其余被执行人不主张限制措施。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06执4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海伟审 判 员 王 淼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渠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