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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冬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冬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3刑初233号公诉机关天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冬雪,女,1966年1月19日出生于浙江省天台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天台县,现住天台县。2017年5月23日因本案被天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天检公诉刑诉[2017]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冬雪犯盗窃罪。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毛驰环出庭,指控:2017年5月18日下午,被告人陈冬雪徒步到天台县下宅文庵村陈碧君家,利用陈碧君挂在窗户后的钥匙开门入室盗取现金5600元。当晚,被告人陈冬雪的丈夫徐某满退还全部款项,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同时认为被告人陈冬雪具有自首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冬雪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冬雪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冬雪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冬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徐慧芬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陈 萍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