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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2民初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夏某1与夏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1,夏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2民初950号原告:夏某1,男,195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被告:夏某2,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原告夏某1诉被告夏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2017年7月4日,原告夏某1以与被告夏某2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夏某1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夏某1负担。审 判 长  郭 霞审 判 员  胡 波人民陪审员  余江水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熊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