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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执异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卢迎春与易清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晓军,聂明辉,卢迎春,易清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执异20号异议人(案外人)谢晓军,男,汉族,1962年10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异议人(案外人)聂明辉,女,汉族,1963年7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原告卢迎春,男,汉族,1954年12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被告易清娥,女,汉族,1966年3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本院依据生效的(2013)娄中民二初字第10-1号民事裁定书,向娄底市房产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案外人谢晓军、聂明辉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议人谢晓军、聂明辉称:本院所查封易清娥、陈周建名下的位于娄星区长青西街007A幢的三套房产的所有权系异议人所有。其理由如下:1、异议人与陈周建、易清娥夫妻于2011年10月12日签订了购房协议,异议人根据协议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入住并使用所购房产,该三套房产所有权实际已归属异议人。2、异议人购房后至法院查封前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系因该房产的土地所有权性质为农村集体所有,异议人不存在过错。据此,请求对上述三套房产解除查封。为支持该请求,异议人谢晓军、聂明辉提供了购房协议书1份和收款收条2份(均系复印件)。经审查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迎春与被告易清娥等人民间借贷一案,于2013年4月16日作出(2013)娄中民二初字第1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易清娥等人银行存款155136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当的其他财产。根据该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向娄底房产局发出(2013)娄中执他字第15-1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其中内容之一为查封被告易清娥(陈周建)所有的坐落于娄星区长青西街0007A幢所有权证号为00098511(G00001952)、00098512(G00001953)、00098513(G00001954)三套房产。另查明,本院查封的上述三套房产在娄底房产局登记的产权人为易清娥,陈周建占所有权份额50%。本院认为,本案查封的三套房产均登记在易清娥名下,陈周建占所有权份额50%,根据《物权法》的规定,除了继承、征收等非因法律行为所取得的物权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经依法登记始能发生法律效力,故该三套房产的所有权应归属于易清娥、陈周建。异议人谢晓军、聂明辉提出该三套房产所有权归属异议人所有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异议人谢晓军、聂明辉提供的购房协议书内容不能确认其所购买的房产系本案查封的上述三套房产,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法院查封前实际合法占有该房产,且异议人明知该房产系不能办理过户的房产,不能办理过户登记能够归责于异议人自身原因。异议人提出请求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谢晓军、聂明辉的异议。异议人谢晓军、聂明辉如果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肖 学 军审 判 员 ��张菖青代理审判员 董 亚 运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世 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