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行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150潘某某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703行初150号原告潘某某,男。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东关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德习,大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不服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某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孙松林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