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孙树会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一审 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树会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23刑初386号公诉机关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树会,乳名小会,男,1955年8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汉族,文盲,农民,住灵璧县。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5月8日向灵璧县公安局投案,次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5月9日被该局执行取保候审,同年6月27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灵璧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7〕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树会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7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解为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树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灵璧县公安局黄湾派出所于2017年5月1日发现被告人孙树会在自家房屋西侧的菜地里非法种植罂粟638株,经清点后予以铲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树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638株,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告人系自首,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孙树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孙树会将罂粟种子播种于灵璧县黄湾镇单营村自家房屋西侧的菜地里,长出罂粟数株。2017年5月1日,灵璧县公安局黄湾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该处成株罂粟。经清点,罂粟数量为638株。灵璧县公安局黄湾派出所将罂粟铲除后予以销毁。被告人孙树会于同年5月8日向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树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灵璧县公安局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刑事照片,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树会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私自种植罂粟638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孙树会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种植的罂粟已被铲除,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树会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徐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傲男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