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民三初字第182号-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十六铺家居用品(江西)有限公司与徐桂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民三初字第182号-1号本院作出的(2015)湖民三初字第182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十六铺家居用品(江西)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桂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书中文笔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审判员李露”变更为“人民陪审员沈文丽”、“代理审判员王露”变更为“人民陪审员夏昱”、“书记员贾琰”变更为“书记员张新伟”审 判 长 龚爱根人民陪审员 沈文丽人民陪审员 夏 昱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新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