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湖民民三初字第182号-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十六铺家居用品(江西)有限公司与徐桂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民三初字第182号-1号本院作出的(2015)湖民三初字第182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十六铺家居用品(江西)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桂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书中文笔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审判员李露”变更为“人民陪审员沈文丽”、“代理审判员王露”变更为“人民陪审员夏昱”、“书记员贾琰”变更为“书记员张新伟”审 判 长  龚爱根人民陪审员  沈文丽人民陪审员  夏 昱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新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