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6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柘荣县小额信贷促进会、魏光星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柘荣县小额信贷促进会,魏光星,游坤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26执9号申请人执行人:柘荣县小额信贷促进会,住所地:柘荣县柳城东路75号。组织机构代码:06037353-8。法定代表人:游鸿,该促进会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魏光星,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柘荣县。被执行人:游坤贵,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柘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柘荣县小额信贷促进会与被执行人魏光星、游坤贵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欠款30881.1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经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外出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已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祥荣审判员 谢 旻审判员 陈欢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林玉芳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