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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1民初1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井信用社与甘祥荣、杨坤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井信用社,甘祥荣,杨坤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1民初1298号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井信用社。主要负责人:区思涛,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斌,该社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翠红,该社员工。被告:甘祥荣,男,汉族,1954年2月28日生,高州市人,务农,住广东省高州市,被告:杨坤华,女,汉族,1956年7月27日生,高州市人,务农,住广东省高州市,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井信用社诉被告甘祥荣、杨坤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现原告以被告已还清贷款本息为由,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井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320元,由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井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李卫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钟一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