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8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德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德虎,吕东梅,杜德英,杜得华,于喃喃,杜德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8执30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桂华,董事长。被执行人杜德虎,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吕东梅,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杜德英,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杜得华,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于喃喃,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杜德法,男,1963年8月17日,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虎、吕冬梅、杜德英、杜得华、于喃喃、杜德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的(2016)鲁1328民初1977号民事判决书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23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102300元及利息未清偿,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杜德虎、吕冬梅、杜德英、杜得华、于喃喃、杜德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鲁1328民���1977号民事判决书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怀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于金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