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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2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赵金星、李长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金星,李长军,安德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2032号申请人:赵金星,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李长军,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安德友,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金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长军安德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还款义务,现已过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5民初25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万全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少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