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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01民初3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忠才与赵明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才,赵明光,祝明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3898号原告:刘忠才,男,1974年1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晴隆县人,高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兴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锐,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赵明光,男,1963年8月26日生,汉族,贵州省晴隆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兴义市。第三人:祝明宇,男,1974年10月9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高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兴义市。原告刘忠才与被告赵光明、第三人祝明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开庭以前,原告刘忠才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忠才以欲与被告赵明光进行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忠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94元,减半收取2247元,由刘忠才负担。审判员  李金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田茂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