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民初26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吴卫华与姜贤坤、郑晓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卫华,姜贤坤,郑晓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7民初2627号之一原告:吴卫华,男,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永生,淳安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贤坤,男,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淳安县,住淳安县。被告:郑晓君,女,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卫华诉被告姜贤坤、郑晓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吴卫华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姜贤坤、郑晓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卫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吴卫华负担。审判员 吴建中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项红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