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01民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新民、陈海兵与中油石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油汇通管道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民,陈海兵,中油石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油汇通管道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1093号原告:张新民,男,195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廊坊市人,个体,现住库尔勒市。原告:陈海兵,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土家族,湖南人,个体,现住库尔勒市。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华琴,女,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现住库尔勒市。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雄,男,196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汉中市人,现住库尔勒市。被告:中油石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长庆路万利财富广场12楼。法定代表人:王进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巴晓文,河南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宾,该公司职员。被告:中油汇通管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开发区荣盛发展大厦第1座24层12426。法定代表人:李士太,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张新民、陈海兵与被告中油石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油汇通管道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民、陈海兵撤诉。本案受理费14553.8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任兰祥人民陪审员 张灵芝人民陪审员 马黎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谢晓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