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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40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崔洪涛、许宏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洪涛,许宏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40334号申请执行人崔洪涛,男,197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许宏庆,女,196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津0116民初4926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许宏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许宏庆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崔洪涛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6)津0116民初4926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因房屋买卖双方对缴纳税款的责任有争议,致中新天津生态城不动产登记中心不能协助本院办理过户手续。依照《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崔洪涛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淑芹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北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