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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民初2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闫风霞、闫某等与侯新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风霞,闫某,侯新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2494号原告:闫风霞,女,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原告:闫某。被告:侯新波,男,198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朐县。原告闫风霞诉被告闫某、侯新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闫风霞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告所有的鲁G×××××号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30000元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所有的鲁G×××××号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30000元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范传宝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孙龙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