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民初2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闫风霞、闫某等与侯新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风霞,闫某,侯新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2494号原告:闫风霞,女,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原告:闫某。被告:侯新波,男,198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朐县。原告闫风霞诉被告闫某、侯新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闫风霞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告所有的鲁G×××××号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30000元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所有的鲁G×××××号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30000元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范传宝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孙龙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