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1财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张红与王纪军、张晓霞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红,王纪军,张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1财保81号申请人:张红,女,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王纪军,男,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张晓霞,女,197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张红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纪军、张晓霞在山西丰喜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的工资分别冻结50000元。申请人以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No201700000031274)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纪军在山西丰喜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的工资50000元;二、冻结被申请人张晓霞在山西丰喜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的工资5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景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郭 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