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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民初4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4914政彐冲与董海燕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政彐冲,董海燕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4914号原告:政彐冲,男,1956年4月8日生,汉族,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平,启东市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海燕,女,1975年5月6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原告政彐冲与被告董海燕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政彐冲在收到本院的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政彐冲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媛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