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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1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陈雪和与徐长宇买卖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1773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长宇,陈雪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7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长宇。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广东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若娴,广东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雪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奕荣,广东穗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长宇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5民初88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徐长宇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陈雪和之间没有买卖合同关系,陈雪和所提交的合同内容不真实,故合同中的管辖条款不应被采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涉案《付款协议书》中第5条约定,“……如因履行本付款计划书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一致,则将争议交由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处理”,该约定管辖条款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有效。现涉案《付款协议书》明确载明协议签订地在本市海珠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上诉人提出其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买卖合同关系、被上诉人所提交的合同内容不真实的上诉意见,因其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侃刘珂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