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4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玉宏与孙宝利、李守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宏,孙宝利,李守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4民初176号原告:张玉宏,女,1969年10月15日生,汉族,个体,现住突泉县。身份证号:×××。法定监护人:张锐,女,1990年7月3日生,汉族,无业,现住通辽市库伦旗。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赵庆武,男,1970年11月29日生,汉族,个体,现住突泉县突泉镇内。身份证号:×××.被告:孙宝利,男,40岁,汉族,个体,现住突泉县。被告:李守旺,男,50岁,汉族,个体,现住突泉县。原告张玉宏诉被告孙宝利、李守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张玉宏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0元,由原告张玉宏负担。审判长 于志鸿审判员 于秀梅审判员 苏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车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