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财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5-11
案件名称
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北京罗顿沙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非与保全审查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北京罗顿沙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财保125号申请人: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吴越路西侧。法定代表人:蒋振晖,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罗顿沙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政府院后楼。法定代表人:李维,总经理。申请人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罗顿沙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罗顿沙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2866.0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提供现金人民币162866.04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罗顿沙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2866.0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国栋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赵 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