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民终5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张大蔚与王义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大蔚,王义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终52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大蔚,男,1976年1月28日生,汉族,系个体工商户,住普兰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义德,男,193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普兰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田,大连市普兰店区清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大蔚因与被上诉人王义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7)辽0214民初11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大蔚于2017年7月4日提出撤回其上诉申请,理由为拟对案外人王维刚提起另案诉讼。本院认为,张大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大蔚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丁大勇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杨 威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任建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