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9民初8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慕鲁文与洪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慕鲁文,洪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8422号原告慕鲁文,男,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洪杰,男,197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慕鲁文诉被告洪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慕鲁文撤诉处理。审判员 俞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管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