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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8民初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明霞与被告陕西巨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吴世忠借款、担保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霞,陕西巨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吴世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8民初973号原告:陈明霞,女,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旬阳县城关镇。被告:陕西巨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吴世忠,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吴世忠,男,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巨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旬阳县城关镇。共同诉讼委托代理人:吴世友,男,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巨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住旬阳县庙坪乡。共同诉讼委托代理人:张万根,男,195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巨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住旬阳县双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霞与被告陕西巨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吴世忠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明霞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吴世忠位于旬阳县城区祝尔慷大道商贸小区房屋产权证编号为旬产X300300-04-0-31……1房屋一幢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明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吴世忠位于旬阳县城区祝尔慷大道商贸小区房屋产权证编号为为旬产X300300-04-0-31……1房屋一幢。被查封的房产,由被告吴世忠管理、使用;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对裁定查封的房屋进行转让、变卖、抵押或做其他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向林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吕 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