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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81民初第2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英德市森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余志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英德市森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志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81民初第2015号原告英德市森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英德市英城仙水路西与光明路交汇处。法定代理人李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莫凡,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香梅,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志勇,男,1965年07月08出生,汉族,住英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英德市森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志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按要求在限定期限内缴纳本案受理费。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越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何玺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