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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2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2467宋一新与苏州工业园区迪锐信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一新,苏州工业园区迪锐信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2467号申请执行人:宋一新,男,1976年2月22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迪锐信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899940-1,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328号创意产业园6-8A0-1单元。法定代表人:林旭。申请执行人宋一新与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迪锐信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该案(2016)苏0591民初57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迪锐信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迪锐信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160.0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高 节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