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执字第2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字第2048号申请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星沙经济开发区远大二路泉塘工业园。负责人苏敏,职务:总经理。郭先青,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20722196802207010,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张湾乡河南村23-5号。申请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郭先青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岳民初字第010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被执行人郭先青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郭先青45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45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