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21民初22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苏仁清与周宗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仁清,周宗贵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521民初2232号之一原告:苏仁清,男,194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合浦县。委托代理人:周冲香,广西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宗贵,男,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合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仁清诉被告周宗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仁清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仁清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仁清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为3896元,减半收取1948元,由原告苏仁清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6202元,由本院依法退还受理费4254元给原告苏仁清。审判员 陈芸芸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吴招月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