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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民初1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志刚与秦永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刚,秦永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1684号原告:王志刚,男,198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住永昌县。被告:秦永寿,男,195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住永昌县。原告王志刚与被告秦永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王志刚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志刚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对秦永寿的起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志刚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王志刚负担。审判员  赵兴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亚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