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执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街支行、金拓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街支行,金拓集团有限公司,徐元金,郑水娇,徐志君,徐小诗,徐学良,叶静文,绍兴金圣建设有限公司,绍兴县金博建材有限公司,绍兴县志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绍兴县金煌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绍兴县金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78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街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6821605-2,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府前路。负责人来泳。被执行人金拓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239377-2,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思源路1020号。法定代表人徐元金。被执行人徐元金,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现住绍兴柯桥区。被执行人郑水娇,女,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现住绍兴柯桥区。被执行人徐志君,男,198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现住绍兴柯桥区。被执行人徐小诗,女,199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现住绍兴柯桥区。被执行人徐学良,男,199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现住绍兴柯桥区。被执行人叶静文,女,199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云和县,现住绍兴柯桥区。被执行人绍兴金圣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628458-0,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东联村12幢。法定代表人徐元金。被执行人绍兴县金博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267037-X,住所地绍兴县滨海工业区东联村2幢105室。法定代表人郑水娇。被执行人绍兴县志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131017-2,住所地绍兴县滨海工业区东联村2、3幢。法定代表人徐志君。被执行人绍兴县金煌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130978-8,住所地绍兴县滨海工业区东联村2、3幢。法定代表人徐志君。被执行人绍兴县金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167501-3,住所地绍兴县滨海工业区东联村2幢101室。法定代表人郑荣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萧商初字第181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浙江伟业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徐元金所有的位于桐乡市振东新区世纪大道177号A幢A3-144、A3-148、A3-201、A3-205,建筑面积分别为41.52平方米、53.41平方米、44.9平方米、57.76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分别为10.98平方米、14.13平方米、11.88平方米、15.28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执行人徐小诗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新街镇浙江花木城69幢307号、被执行人徐元金所有的70号楼101-1号、70幢306室、73幢2号,建筑面积分别为121.2平方米、30.73平方米、147.86平方米、22.66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执行人金拓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东联村2、3、4、5幢,建筑面积分别为4680.56平方米、8208.57平方米、2628.71平方米、2277.12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面积分别为14986平方米、8545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进行评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徐元金所有的位于桐乡市振东新区世纪大道177号A幢A3-144、A3-148、A3-201、A3-205,建筑面积分别为41.52平方米、53.41平方米、44.9平方米、57.76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分别为10.98平方米、14.13平方米、11.88平方米、15.28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桐房权证桐字第××、00××32、00120333、00××3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桐国用(2007)第10588、10589、10586、10587号,内容详见伟业估价房[2017]第17033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二、拍卖被执行人徐元金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新街镇花木城70号楼101-1号、70幢306室、73幢2号,建筑面积分别为30.73平方米、147.86平方米、22.66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11××15、112929号,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内容详见伟业估价房[2017]第17033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三、拍卖被执行人徐小诗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新街镇花木城69幢307号,建筑面积121.2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号,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内容详见伟业估价房[2017]第17033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四、拍卖被执行人金拓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东联村2、3、4、5幢,建筑面积分别为4680.56平方米、8208.57平方米、2628.71平方米、2277.12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面积分别为14986平方米、8545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房产证号:绍房权证滨海第04606、0457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绍兴县国用(2012)第13-104、13-98号,内容详见伟业估价房[2017]第17044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