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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广进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进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02刑初285号公诉机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广进,男,1980年3月28日出生于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桃城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转取保候审。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衡桃检公诉刑诉〔2017〕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广进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石鹏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广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广进于2013年5月15日,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永兴路支行申领一张卡号为62×××96,信用额度为5万元的信用卡,后张广进提高信用额度至7.5万元。张广进在使用该信用卡过程中,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后因无力还款形成逾期,经发卡行对其进行多次催收后,被告人张广进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所透支的钱款。截止至2014年11月21日,张广进使用该卡透支本金人民币72028.44元。案发后,被告人张广进已将透支款本息合计106467.39元全部归还被害单位,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的证言,报案材料,催收通知书回执、交易明细、抓获经过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广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到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赃,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广进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卫丽审 判 员  寇国君人民陪审员  曹东琦二0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昊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