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01民初1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张君叶与叶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君叶,叶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01民初1639号原告:张君叶,女,汉族,1994年7月25日出生,现住昌吉市。被告:叶刚,男,1971年8月9日出生,现住昌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君叶诉被告叶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君叶于2017年7月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君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6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 婧审 判 员 徐新军人民陪审员 赵明彦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莉 搜索“”